:::
車船出租要點 服務時間 公車租用申請書
高雄市公共車船管理處車船出租要點
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1 日 1378 次市政會議修正通過
一、 高雄市公共汽車管理處(以下簡稱本處)為加強車輛出租業務之管理,以利營運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 出租之車輛以行駛於高雄市區或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區域為限。
三、  租用車輛之時間未滿一小時者,以一小時計費;逾一小時以上之時數,以每三十分鐘為計費單位,累進計費;其租金收費標準如下:

( 一 ) 大型巴士:每三十分鐘新臺幣五百四十元。

( 二 ) 中型巴士:按大型巴士收費標準八折計費。

前項未達計費單位之時數,滿十分鐘以上者,以三十分鐘計費;未滿十分鐘者,不予計費。
四、車輛租用時間內,因故障、修理或其他與承租人需求無關之時間不予計費。
五、 車輛出租得視下列情形,分別予以優待收費:

(一)長期策略聯盟租用車輛者,得參考同業價格與營運狀況,於收費標準百分之三十範圍內減價計費。

(二)中央及市府所屬機關學校、本市議會、本市各區里辦公處、非營利性質之社福團體或本處員工,以收費標準八折計費。

(三)其他機關團體、旅遊業或同業間相互調撥支援者,以收費標準九折計費。
六、  租用車輛者,應於車輛使用完畢後付清租金。但中央及市府所屬機關、學校得於使用完畢後一個月內為之。 逾期未付清者,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清金額加收百分之一違約金。但每車之違約金最高不得逾期租金百分之二十。

 

::: ◎資訊服務網著作權 ◎隱私權政策 ◎網路安全政策 ◎資訊安全政策